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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改重點包括配合之前已修改的「刑法」,將證券投資信託及參謀法之外之「銀行法」等7法有關加重懲罰條則構成要件之 「犯法所得」,批改為「因犯法獲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好處」,以與刑法充公之 「犯罪所得」區別翻譯另外,針對「銀行法」等8法有關「充公劃定」,原則都刪除,全數回歸刑法,也是共同之前的「刑法」批改。但「證券投資信託及垂問法」第105條第3項有關沒收對象不問屬犯法行為人與否規定,仍明定為刑法希奇法。
但投保中間發對質交法第171條文再提出批改案翻譯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注釋,主因目前投保中間待刑法肯定後才能履行民事,是以,希望保留條則中的「充公」。投保中間董事長邱欽庭暗示,證券市場案子,與功令規定可能分歧,被害人投資侵害須透過民事判決才能認定,遠落在刑事判決後,財委會最後經由過程投保中間版本,但點竄部份文字。
本文引用自: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2881434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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