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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財保護法》中劃定的文化財產分類以下:(其中相對主要者標註為粗體)

  • 勝景(日語:勝景):如庭園、溪谷、山嶽、洞窟、泉水等翻譯

    文化景觀[編纂]

    • 古蹟(日語:史跡):如貝冢、古墳、遺蹟等。
  • 天然景觀(日語:自然記念物):動物、植物、礦物等。

    日本的文化財產由日本《文化財回護法》進行規範,它規定了對日本文化財產認定與治理、護衛的方法。該法還對日本文化財產進行劃分與界定翻譯

    非物資文化財產(日語:無形文化財)包孕了戲劇、音樂、工藝手藝等翻譯

    • 主要非物資文化財產(日語:重要無形文化財):非物質文化財產中特殊重要的部門。個中擁有官方認定技術、技術的個人,在日本凡是稱為「國寶級人物」(日語:人世国宝翻譯

    民風文化財產[編纂]

    文化財產保護技術(日語:文化財の保存技術),指保護文化財產過程中必須的製作、補綴一類的手藝。選定的9件主要人文景觀是滋賀縣近江八幡市的「近江八幡の水郷」,岩手縣一關市的「一関本寺の農村景観」,北海道沙流郡平取町的「アイヌの伝統と開辟による沙流川流域の文化的景観」,愛媛縣宇和島市的「遊子水荷浦の段畑」,岩手縣遠野市的「遠野荒川高原牧場」,滋賀縣高島市的「高島市海津・西浜・知内の水辺景観」,大分縣日田市的「小鹿田焼の里」,佐賀縣唐津的「蕨野の棚田」,和熊本縣上益城郡山都町的「通潤用水と白糸台地の棚田景観翻譯

  • 古建築群[編纂]

    地下財產[編輯]

    其包羅了建築物和工藝美術品(即繪畫、镌刻、工藝品、書籍典籍、古代文件、考古資料、歷史資料)翻譯還分為:

    日本文化財產,或叫日本文化遺產,是日本為珍愛文化財產、自然遺產所建樹的標準,其資曆依日本《文化財護衛法》訂立翻譯「文化財產」在此為對應轉譯,直譯為「文化財富」,指一件部門或整體具有考古價值的物品,或是一件具有民族學價值的物品[1],現實上不但涵蓋了文化、歷史、學術等人文範疇,也包括動、植物、景觀等「自然遺產」(日文:天然記念物)。

    光景名勝[編纂]

  • 主要無形風俗文化財產(日語:重要無形民風文化財):無形的風俗文化財產中重要的部份。
  • 文化財產護衛手藝[編纂]

    • 重要古建築群(日語:重要伝統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由日本當局選出的特別主要的古建築群。

    非物資文化財產[編輯]

    • 國寶(日語:国宝):重要文物中有出格高文化價值的部份。
  • 登錄有形文化財(日語:登録有形文化財):還沒有被日本當局或地方公共集體認定的物質性文化財產。這些主要是從明治維新至二戰這段期間特別需要保留或有用哄騙的(如建築)近現代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