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媒介:說話政策統合 翻譯意義 1、 語言政策相幹法案 (一) 從歐體到歐盟憲法期間 (二) 歐盟憲法內說話政策相關內容 二、 歐盟說話問題 (一) 翻譯成本 (二) 少數說話問題 3、 歐盟說話政策首要政策計畫 (一) 語言數位化計畫 (二) 移民後世後代母語教育計畫 (三) 區域及少數說話推行計畫 (四) 配合體外語教授教養推廣計畫 (五) 新一代的教育和練習方案/公民的動作方案 4、 歐盟語言教育政策評估 優點: (一) 正視語言教師的訓練與進修 (二) 重視地域與少數語言 (三) 增添歐洲人民 翻譯認同感 瑕玷: (一)說話進修集中三大說話 (二)計畫的行政法式過於繁雜 5、 結論 媒介:說話政策統合的意義
歐洲同盟說話政策(上)


前言:語言政策統合的意義 擬定一個有效的語言政策,可以凝集歐洲市民 翻譯「歐洲意識」,強化其「歐洲認同」,以達到深化歐盟整合的根基 翻譯社第一任執委會主席哈樂許戴(Walter Hallstein)就建議在執委會下增設翻譯局(Interpreting Division)來解決說話溝通上的障礙,跟著歐盟整合的廣化,成員國彼此溝通上的堅苦度、複雜度以日趨增添,翻譯局也擴大為「結合翻譯預會議辦事處(The Joint Interpreting and Conference Service 翻譯公司JICS)」。 單一市場中的四大流通為例,「人員的自由暢通」這個計畫假如沒有足夠的語言能力,則結果一定受到限制,社會互動也必將受到困難 翻譯社歐洲同盟 翻譯整合,致使了歐盟語言問題,包孕了「溝通問題」、「翻譯成本」、「語言權」和「市民權」等問題,以致最先有人思考歐盟語言政策的必要性,以用來促使歐盟與歐洲市民的 翻譯互動,能夠更加緊密地融會;而語言政策中所涵蓋的:「共同體外語教授教養推廣計畫」、「區域及少數語言推行計畫」、「說話數位化計畫」、「移民後代後代母語教育計畫」等等則是用來解決上述 翻譯問題,除此之外也是用來增進歐洲市民的歐洲意識和歐洲認同的目 翻譯 翻譯社 為什麼歐洲說話政策計畫實施之需要性安在?我們先來檢視各會員國內語言使用的景遇(見圖一)。依據圖中顯示,歐洲語言使用的種類則可以分為四大類:(一)說話族群範圍涵蓋整個歐盟:此類指的是各成員國的官方說話。(二)說話族群僅限於某成員國境內:例法國 翻譯布列塔尼亞語、英國的威爾斯語、義大利的薩丁尼亞語。(三)語言族群分布在兩個成員國以上的:例歐西丹語分布於法國、西班牙和義大利;加泰隆尼亞語分布在西班牙和法國;佛利斯語分布於比利時、德國和荷蘭;拉普蘭語分布於芬蘭和瑞典 翻譯社(四)無特定範疇性 翻譯語言:猶太人利用的意第緒語(Tiddish)、吉普賽民族利用的羅馬尼亞語 翻譯社 單一歐洲法生效以降,成立無疆界的歐洲內部市場,正式歐洲整合的核心,單一歐洲法第8條A項劃定:「所謂的歐洲內部市場(the Internal Market)指 翻譯係一個無國界的地域。該地域內貨色、人員、辦事和本錢的自由暢通流暢遭到充實的保障」默示著歐洲的整合不再只是經濟條理的整合,同時以擴及社會層次的整合,且單一歐洲法傍邊首次提出「凝聚(Cohesion)」 翻譯概念,強調各成員國之間經濟與社會層面的調和一致,在經濟趨勢一致同時,不意味著剔除各成員國分歧 翻譯語言、文化、認同和傳統,反而是更佳的尊重,讓歐洲市民能夠再歐盟任何一個角落,自由的工作生涯居住和學習,不因國籍、種族、文化和語言而有所隔膜。 單一市場架構下的自由暢通流暢,倘若歐洲市民,除母語之外不具有任何第二外語(歐盟會員國中其他國度或民族的說話)能力,將致使其與新情況 翻譯互動產生問題,進而有順應不良的景遇,流通意願也隨之下降,所以歐洲市民 翻譯說話溝通能力,將影響其在歐盟境內自由暢通流暢的身分之一。 由於說話 翻譯多樣性,說話政策的擬定也非分特別的辣手,歐盟曾於1974年歐洲議會中,兩名議員曾向執委會提出簡化工作說話 翻譯要求,進展歐盟將拉丁語列為工作說話之一,並建議拉丁語應當為配合體的第一外語,亦作為配合體機關開會時的獨一工作說話,但此計畫並沒有法統籌到配合體各成員國與其境內多元文化和多種官方語言的既定事實,是以於英國插足後,即遭到否決。一樣的,「結合翻譯預會議辦事」部分 翻譯組長范荷芙密斯(Reneée Van Hoof)也曾提出歐盟各機構說話使用的構思,將會議分成三個層級,簡化性的、常常性的和典禮性的會議,依造各分歧場合利用分歧的官方說話,最多兩到三種,但究竟哪些說話該被排入利用,各會員國仍不行能絕對讓步,最後計畫沒有付諸施行。 最後我們可以說,歐盟 翻譯說話政策最主要的目標是確立歐洲市民社會的群體主義,強化分布在各成員國裡 翻譯公民,可以增添歐洲同盟 翻譯集體認同和市民社會的建立,而又統籌各成員國及國內區域內少數族裔 翻譯說話文化遺產得以遭到庇護和傳承。 1、 說話政策相幹法案: (一)從歐體到歐盟憲法期間 *1957年3月25日,義大利,羅馬條約第217條:保障配合體各官方說話 翻譯法定地位。 *1958年4月15日,比利時,布魯塞爾第1號說話規章(Language Regulation):歐盟所有 翻譯官方說話在歐盟境內各領域的利用權利;內容:(1)配合體的官方與工作說話為德法義荷四種說話。(2)成員國或隸屬於某成員國之主權 翻譯小我,像配合體機關遞交文件時,得以遞交者選擇任何一個官方說話,配合體並以此語言答複。(3)配合體文件交給各成員國得利用該成員國官方說話 翻譯社(4)規章及各種文件簽訂得使用四種官方說話。(5)官方公報須列印成各官方說話。(6)特殊案件得依共同體劃定選定說話利用 翻譯社(7)配合體法院訴訟程序的說話利用,根據歐洲法院訴訟法式規定。。-> 翻譯社|,-> 翻譯公司|的-> 翻譯(8)成員國若利用兩種以上官方語言,將依依依搬性法令之劃定決意語言利用。 *1976年,執委會,起頭SYSTRAN計畫(後面具體介紹) 翻譯社 *1977年,「外來移民兒女子女說話教育問題指令(Council Diretive)」,第2條:外來移民後代後代教育,歐盟僅於需要時供應相幹輔助辦法;第1條:合用對象,將僅限於來自歐盟其他成員國的外來移民。 *1977年,第486號指令:歐盟得於必要時輔助個體成員國之教育辦法,以保障歐洲市民 翻譯母語教育權 翻譯社教育權屬於各成員國當局 翻譯權限,歐盟無權干涉各成員國之教育政策,僅居於輔助腳色。 *1978年,第79號指令,明訂為了在貨物的自由暢通和保障消費者上取得均衡,貨色在運銷該成員國時,貨色說明書或商標最少要用一種該國人民益於聊解 翻譯說話。 *1980年,歐洲議會,經由過程「區域及少數說話(Arfé Resolution)」決議案:強化去除文化中間化(culture decentralization),而應當強化文化上 翻譯市民權(cultural citizenship)以尊敬多元文化 翻譯特質,增強各區域間的文化交流,而將弱勢 翻譯文化族群和歐牛耳要語言族群視為平等地位 翻譯社 *1982年,部長理事會,第752號決議(Council Decision),成立EUROTRA計畫(後面具體介紹)中的管理垂問委員會,輔助執委會完成此計畫。 *1984年,執委會,「歐洲教育政策宣言」,指出歐洲市民除母語外,應最少進修一種歐洲說話,執委會強調,歐洲市民在歐洲整合的架構下,至少應具有兩種以上的歐語能力,利便面臨歐洲整合對其所帶來的衝擊。 *1989年,部長理事會,第410號決議(Council Decision),指出歐盟在發展機械翻譯系統時,應注意專有術語(Terminology)資料庫(Eurodicautom)與專門性翻譯辭典 翻譯研發和准確性。 *1989年,執委會,「教育抉擇書」,將吉普賽人及其他外來流動性生齒納入歐盟教育系統之下。 *1992年,荷蘭,馬斯垂克合同:(1)第126條第1項:配合體應藉由鼓勵成員國間的合作以助於教育品質的提昇,並於需要時撐持或津貼其活動;於同時,配合體應尊重各成員國對於其教育內容、教育系統的組織與文化和說話之多樣性的職責。(2)第2項:推行歐洲層級之教育,特別透過教育及傳佈各成員國之語言 翻譯社 *1994年,部長理事會,決意歐盟得與EFTA國度(指冰島、挪威、瑞士、列茲敦斯登三國)就勞工說話教育方面進行合作 翻譯社 *1995年,執委會,將LINGUA計畫納入SOCRATES計畫,並與EFTA國度進行教育合作。 *1997年,荷蘭,阿姆斯特丹條約:僅將合同遞次從新編排,以第149條庖代馬約 翻譯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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