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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威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惠美乍聽之下,非常懷疑朋侪的說法。回家後,細心看產品上的包裝,發現跟化妝師給的產品不太一樣,一個是「橘色大m字,再加上moroccanoil白色字,底色為藍色」,一個是「橘色大m字,m字右側有片綠色葉子,m字上方有magic英文字,中央則是有morocco hairoil英文字,最下方則是幾朵花的圖樣,底色是藍色」。再至新聞網站中搜尋,果真發現法院已判決肯定自己買的產品是仿冒品。為探討法院若何認定是仿冒品,便將判決書找出來仔細浏覽後,發現本來法院是如此認定。

再則,原廠遞出的證據顯示投入大量的宣揚,例如該產品多次經由名人保舉,且在美容時尚期刊雜誌上,屢次打出廣告,編纂專文論說該產品,已經在消費者心目中創設相當知名度,已具有相當的識別性,第三人稍有高攀該圖樣販售產品,即會讓消費者產生攪渾誤認的情事。

首先,仿冒品廠商辯稱「m」字是magic的字首,而「morocco hairoil」只是產品品質、用處、原料、產地及相幹特性申明,並不是作為商標使用翻譯但法院倒是分歧的認定,法院認定從產品外包裝標示方式而觀,一樣是橘色大「m」字位於包裝正中心上方,仿冒產品之較小的白色字「morocco hairoil」則是分成兩排,置於外包裝中間,底色則是不異的藍色翻譯該出現方式已經不純真是商品申明,已可認定不僅有行銷之目標,也有要施展辨別產品來曆的功能。二個商標在外觀、觀念上,及首要部分的文字、圖形或記號,都有必然水平的近似,足以使一般相關消費者產生混合誤認之虞,所以認定仿冒品的產品包裝圖樣,近似於原廠的商標圖樣。

至此,惠美方知曉,原來商標混合誤認是要看商標外觀、觀念和讀音等因素,去區別首要部份是否有近似而定,並且弗成以攀附著名的商標去發賣近似圖樣的產品,如此有違貿易競爭原則翻譯

看著6輛結婚禮車咆哮而過,惠美也行將與相戀5年的男友成凱進入婚禮的殿堂,兩人在婚紗攝影公司眾多婚紗軍服中,遴選出多件適合於訂親、定親餐會、訂婚送禮、成親、立室餐會以及成婚送禮的6套軍服翻譯為了配合禮服的樣式,頭髮梳理與造型也不克不及纰漏,於是再與頭髮造型設計師討論,共同6套制服的造型設計。討論間確認為避免時候的急急以及節流費用開消,決定訂親與立室各一個髮型。在訂婚餐會結束,惠美至美髮沙龍梳洗頭髮,要求將造型師利用的髮膠完全洗淨,不要有殘留以免危險頭髮。經由訂婚與成親仇人髮的摧殘,沒想到頭髮並無太大的危險,惠美便對造型師和洗髮師使用的產品產生樂趣。於扣問後得知使用的產品名稱是「m moroccanoil」。在走遍藥妝店後,發現某藥妝店有販售該產品,於是購入半打的產品使用翻譯利用多月後,雖然說沒有發現特殊異狀,但在某日與朋友集會時,惠美說她今朝使的護髮產品不錯,介紹給朋友知曉翻譯伴侶細心詢問後,奉告惠美,「妳利用的產品是仿冒品,不是真品。」



商標混合誤認是要看商標外觀、觀念以及讀音等身分,去區別首要部分是不是有近似而定,而且不成以攀援有名的商標去發賣近似圖樣的產品,如斯有違商業競爭原則翻譯

讀音上,「m」字並沒有疑問,而是在「moroccoanoil」以及「morocco hairoil」上。仿冒廠商辯稱,「hair」是原廠商標圖樣中未出現文字,應具有區分性。但法院認為二個字的字首都是「morocc」,字尾則都是「oil」,整體觀之,兩商標讀音近似,相關消費者有可能誤認二個產品係同一來曆,或是雖不溝通但有關聯之來曆,屬於高度近似的商標,近似水平甚至已足認為仿冒廠商有仿襲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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